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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5 20:42: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②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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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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