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40: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画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匿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访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摧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贯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八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迮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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