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5: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其功能多种多样,如进行文件编辑、采集、加工、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者绘图、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目标。不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的具体功能又会有所差别,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何种行业或者用于何种目标,只要对其功能进行破坏,即可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对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另一种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通过增加磁记录等手段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添加其原本没有的功能。至于干扰,则是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以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在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语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
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果严重”进行了解释,可参见前文“相关规定”的内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本罪的,通常是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那些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维修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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