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4: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该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2.客观要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5条和第157条的规定,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物品的,也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珍贵动物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主体要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成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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