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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04: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分配、管理、使用、保护、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如违背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账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私分不一定表现为直接将现金分给职工,只要是将单位的财物改变权属,置于职工的实际名义之下的,均可构成私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作为单位领导,在私分国有资产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如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在私分国有资产中有直接责任,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不能因为不是领导班子成员而逃避责任。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私分国有资产罪不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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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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