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0: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问题一:如何认定“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对于能够说明来源的,不论是否合法,都应该扣除。
问题二:如何计算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t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要注意:(1)要确定计算收支金额的标准。有据可查的以事实为标准;难以查清的活账,可参照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计算金额标准。(2)核算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和慎重的原则。计算收入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支出时,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也即对模棱两可的,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核算。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
(一)罪过形式及内容
学理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过形式没有争议,一般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学者还具体论述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我们赞成这种观点,但对有的学者具体论述故意内容的观点不敢苟同。例如,有学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直接故意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差额部分是超过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希望继续拥有合法收入以外的非法所得。我们认为,认识因素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性的认识,意志因素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直接故意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部分数额巨大,明知其真实来源,明知自己有义务说明并认识到其不说明行为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意志因素是行为人不想说明,追求自己不说明行为导致的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结果。
(二)犯罪目的及动机
许多学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目的是拥有巨额财产或获得财物的目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想达到的结果。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就会构成犯罪,其巨额财产就会被迫缴,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不说明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巨额财产的丧失,那么说行为人拒不说明的目的是继续拥有巨额财产,岂不荒谬?事实上,行为人拒不说明的目的是想掩盖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其动机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逃避更重的惩罚。因为其巨额财产是通过其他犯罪行为所得的,说明了真实来源,会受更重的处罚。这是绝大多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人的动机。二是出于隐私,这是极少见的,如有些人的巨额财产是通过极其卑鄙的,甚至违背人伦的手段获得的。其宁愿坐牢,丢失财产,也不愿说出财产的真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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