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00: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本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二)客观要件

  倒卖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构成倒卖文物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倒卖文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倒卖文物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倒卖文物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倒卖文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倒卖文物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倒卖文物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犯本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倒卖文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55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