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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00: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药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我国政府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我国1989年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制造、运输、分销设备、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学品,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其故意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至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联合国公约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可以参照《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

  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并规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

  2.客观要件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350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所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国卫生部、外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我国于1988年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关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买卖的行为,目的是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逃避毒品监管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大”。

  3.主体要件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以单位名义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直接起决定、策划、组织或指挥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单位的领导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上述人员以外的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主要、骨干作用的人员。

  4.主观要件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非法买卖的行为。无论被告人的动机如何以及作何用途,只要有非法买卖这些管制物品的行为,就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买卖制毒物品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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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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