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01: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体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部门对许可证的正常管理活动。
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我国对森林的采伐实行限量采伐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森林的再生能力。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限额予以采伐,同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对之实行统一管理。而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认识,片面注意经济效益而出现了滥伐林木的现象,并且日趋严重。更有甚者,有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倒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对森林的限额采伐制度。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对于适用法律武器特别是刑罚手段打击超发、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必要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对森林资源采伐的统一管理。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方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在罪状类型上,本罪的罪状属于空白罪状,因此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这里所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仅指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森林法》,还包括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林业法规、规章中有关森林年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以及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发放权限等方面的规定。没有违反上述森林法规的规定,也就不可能构成本罪。
(2)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3)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所谓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而签发的允许采伐林木的证明,主要包括准许采伐的树种、数量(蓄积)、面积、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内容,是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所谓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采伐限额以外,擅自发放给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所掌握的职权,对不应当发放许可证或者应当少量发放许可证的林木采伐申请人,擅自发放或者超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特殊的自然人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方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属于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会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可能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是有认识能力的。但是,为了徇私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这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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