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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8: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关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该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知,对于土地的征用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土地管理法》在第45~47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以及征用补偿的方案。

  最后,情节严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未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不能认定成立本罪。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占用有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还要求行为人有“徇私”的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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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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