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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24: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包括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所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其次,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主要有出让、划拨、租赁等。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出让的方式又具体表现为:协议、招标、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要求,自2007年11月1日起,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按照这一规定,协议方式转让将成为历史。

  最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由此可知,本罪的主体一般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中负责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仍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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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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