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6 14:36: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体

  非法出售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发票,又称发货票、商事凭证,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国现在使用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单位内部结算凭证除外)大体包括三类: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各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按管理权限可分为国税发票和地税发票;按行业可分为商品销售发票、旅游业发票、娱乐业发票、广告业发票等;按其功能可分为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和不具有此项功能的一般发票。作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发票就是指这种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有不同类型,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甲类发票适用于国有企业,乙类发票适用于集体企业,丙类发票适用于私营及个人企业,丁类发票适用于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经济性质及行业性质的不同,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其他行业发票和个体工商业发票等;按填开金额是否限制的不同,分为限额发票和非限额发票。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出售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所谓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这种卖出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不合法。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那些无金钱交易、不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犯罪而言,非法出售发票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是:(1)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2)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具有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单位犯罪而言,国有、集体单位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对私人企业,根据《单位犯罪案件解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另外,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如果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则仍然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四、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出售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即行为人明知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为了牟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仍然非法出售该类发票。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375.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