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行为表现(客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16 18:52: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侮辱罪的行为表现(客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1)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行为。侮辱,是指除诽谤以外的一切严重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单纯的无礼的举动还不能称其为侮辱,只有无礼举动暗含污蔑的意思才是侮辱。侮辱的内容不限,既可以针对他人的品性、素质,也可以针对他人生理、身体、身份的缺陷;侮辱的形式不限,既可以是言语侮辱、文字侮辱,也可以是以暴力手段进行侮辱,只要行为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就构成侮辱行为。所谓暴力侮辱,是指采取对人身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或贬低他人人格。考虑到侮辱罪的法定刑较轻,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重,同时暴力行为大多数都会造成伤害的后果,所以侮辱罪所指“暴力”,应当仅限于使用致他人轻伤以下结果的强制力贬损他人人格和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暴力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如迫使他人学狗走路),强行扒光妇女衣裤、撩开衣裙当众羞辱等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方法之外的具有侮辱性质的方法,如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或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方式泄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以身体的动作来进行侮辱,即以自身的一定的举动反映出对他人的侮辱,如祭奠活人的行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正如有的著作指出的那样,“名誉有三种含义:一是外部的名誉(社会的名誉),指社会对人的价值评判;二是内部的名誉,指客观存在的人的内部价值;三是主观的名誉(名誉感情),本人对自己所具有的价值意识、感情。作为侮辱罪与后述诽谤罪法益的名誉应限于外部的名誉,外部名誉又可以区分为本来应有的评价(规范的名誉)与现实通用的评价(事实的名誉)”。正因为侮辱罪只是侵害了他人的外部名誉,所以,必须要求侮辱行为是公然实施的。所谓公然,是相对于秘密进行有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而言的,即指侮辱是当着不特定人的面,即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多人听到(如让第三人或者众人通过电话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至于被害人是否在现场或者是否能够知晓都不影响侮辱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是在第三者不知晓或者第三者不可能知晓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侮辱,那么即使被害人自己知晓,也不能认定为侮辱罪。例如,行为人在周围无任何第三者的情况下,当面对被害人进行了辱骂,此时虽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侮辱行为,但是却不能构成犯罪意义上的侮辱行为。
(3)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侮辱的手段恶劣(如将粪便塞人被害人嘴中、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动机卑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对执行公务的人员甚至外宾进行侮辱),或者多次实施侮辱行为,或者侮辱行为引起严重的后果(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如果公然侮辱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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