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6: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四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破坏市场交易活动中自愿、公平等原则,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商品买卖活动及服务中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以单位作为犯罪对象的实例相对较少,典型的案例如下:
二、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强买商品,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购买商品,通常是低价购买商品。
(2)强卖商品,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出卖商品,通常是高价出售商品。
(3)既强买又强卖商品,即行为人不仅通过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从他人处买来商品,同时又通过上述手段把以上商品推销给其他买家,从中牟利。
(4)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提供服务,
通常是要求他人提供低价服务。但也有强迫他人借款的表现形式。
(5)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即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接受服务。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强迫交易罪在表现形式上还有如下几个特征:
(1)本罪往往与黑社会犯罪夹杂在一起,成为黑社会犯罪类型之一。
(2)先通过诱骗再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是本罪的惯用伎俩。
(3)通过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的方法构成本罪。
三、强迫交易罪的主体
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刑法》第231条明确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尽管在立法上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位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的极其罕见。这里先以单位强迫交易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例加以说明。
四、强迫交易的主观方面
强迫交易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强迫交易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决定了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迫交易的目的。不具有强迫交易的目的或者出于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本罪。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单位通过暴力手段实施本罪行为并致人伤亡时,只能对单位认定为本罪,而不能对单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因此,本罪很容易出现手段行为“过限”的问题,一旦”过限”,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对行为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只能为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或者”转化”了本罪的罪过。同时,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单位犯罪中,会出现对单位以本罪处罚,是故意犯罪;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不仅罪名不一致,而且罪过也不统一,所以,必须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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