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5: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犯罪分子在市场上兴风作浪,大肆牟取暴利,进行扰乱市场秩序活动,其危害甚为严重。由此,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的内容不断丰富,其具体行为包括: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倒卖国家批件、许可证、有价证券;倒卖文物、金银、外汇;倒卖经济合同;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垄断货源,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等,种类繁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求分解这一笼统、含糊而变化多端的罪名的呼声日隆。在1997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已经不复存在,被分解为若干个罪名,如1997年《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即是1979年《刑法》投机倒把罪的衍生物之一。而在1979年《刑法》中,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就包括垄断货源、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几种情况。1997年《刑法》将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与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区别开来,将前一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犯罪范畴,而将强买强卖行为另立罪名,这主要是考虑到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别于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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