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辩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0: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辩,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串通投标罪的客体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其次要客体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进行,不允许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事先串通投标,否则,不仅直接妨害招投标市场秩序,还会侵害国家、集体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串通投标罪的客观方面

  串通投标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以违反《招标投标法》等为前提。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一)串通投标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招标投标法》对成立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人必须以违反以下规定为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泄露招投标的相关情况。 (2)串通投标、行贿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方式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之间通过口头、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者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一个投标人与招标组织者串通。这是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或其个别人员,与某一投标人相互勾结,采用透露标底等非法手段;或者让该企业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调整合同价款等方式,使其获利。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中标后,中标人不是千方百计干好工程,而是把心思放在偷工减料上,致使有的工程建成之日就是大修之日,甚至是倒塌之日。

  第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为避免在招标中泄露标底等行为发生,有些地方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标。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给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几个投标人串通一气,统一提高投标价格。这样,无论谁中标,几家都可以平分提高部分的差价,获取不义之财。

  第三,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一家,其他人“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议标被取消,但邀请招标又为某些招标人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招标人已暗定一家承包者甲,但又不敢违反法律规定不招标,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另两家实力和水平都远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两家承包者“陪标”,使甲在评标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

  第四,招投标双方串通,在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确定评标人员等环节,制定倾向于特定投标人,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条件,增加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第五,串通投标还有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即特定投标人既不与其他投标人相勾结,也不与招标人串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该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长官或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迫使招标单位确定该特定投标人中标。这种串通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或部门(行业)保护。该种串通投标的隐蔽性很强,且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冲击巨大。

  三、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标人和招标人构成,依照《刑法》规定,不仅自然人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科研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投标资格,以自己所在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参加投标的自然人,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四、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

  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串通投标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决定其犯罪的性质属于典型的法定犯,依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这里的“情节严重”只是作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故不能由此把串通投标罪当成结果犯。换言之,串通投标罪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只要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就构成犯罪,所以,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而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主观心态,属于直接故意。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分析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辩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61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