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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6: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假冒专利罪的客体

  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与专利标注权相关的权利。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既不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也不是笼统的专利管理秩序,而是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专利权人的、与专利标注权相关的专利权。

  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对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模式,仅以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词表述行为的客观性。

  由于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罪状描述采用的是空白罪状模式,我们在认定该罪时,必须援引其他法律对该罪状进行补充。与专利犯罪直接相关的法律就是《专利法》。认真分析《专利法》的规定,有助于我们明确“假冒他人专利”的准确含义。2000年《专利法》严格区分了一般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类型作了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85条规定了冒充专利行为,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即:(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该仅仅指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合法取得的,而且合法有效的专利技术、专利标识的行为,它只能是2004年《解释》第4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而不包括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除了要具备上述四种客观行为外,还要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004年《解释》在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假冒专利罪的主体

  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假冒专利罪的主体。又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但多数情况下,假冒专利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

  虽然《刑法》第216条未明确假冒专利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设立此罪的立法精神以及《刑法》第216条罪状描述中所使用的“假冒”一词,可以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有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假冒行为,才会严重地贬低、损毁真正的专利权人的声誉,损害其经济利益,而且会使广大的消费者上当受骗,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在其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错印了自己的专利号等,其主观上不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不能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因此,过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一)假冒专利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假冒专利罪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假冒”他人的专利标记、专利号。具体包括:(1)认识对象。必须是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号、专利证书等。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专利是他人的,而且该专利还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范围内。(2)行为的客观性质。假冒专利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就是“假冒”,即明知是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就是要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该专利号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3)行为的社会属性。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社会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的。(4)行为的结果。认识到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5)对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这是行为人意志因素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行为人在行为的实施、发展过程中,对行为是否向着自己所期待的方向发展必须有所认识。

  (二)假冒专利罪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刑法理论上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分为“希望”和“放任”两种。“希望”是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为了达到自己预先设定的某个目的,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控制行为按照自己预定的方向发展,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行为结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行为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具体到假冒专利罪,行为人对假冒专利权人有效专利的后果既有可能是“积极的追求”,也有可能是“放任”的态度。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往往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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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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