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及量刑细则
发表时间:2023-07-27 19:18: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及量刑细则,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及量刑细则(江苏省2023年)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鸦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鸦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的,按比例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后,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可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二万元。
6.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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