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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22: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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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指导意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二克以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增加贩卖一次或贩卖对象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的,按比例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后,根据前述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可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一般不得低于三万元。

  7.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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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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