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22: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2023年江苏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指导意见
1.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容留、介绍二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达到1万元的。
引诱一人卖淫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对象、获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2)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3)引诱他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4)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5)非法获利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五人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卖淫的;
(2)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达到三人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以上该类人员卖淫达到五人的;
(3)非法获利达到5万元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数、对象、获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2)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刑期;
(3)引诱他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刑期;
(4)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八个月刑期;
(5)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数和非法获利数额不得同时用以增加刑罚量,二者均明确的,以确定基准刑较重的标准计算。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从事以上行业的其他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利用网络、短信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公开引诱、介绍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次数达到人数5倍以上的;
(3)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4)在公共场所公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为业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犯罪所得无法查实的,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7.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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