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妨害公务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27: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妨害公务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2023年江苏省妨害公务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造成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满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6.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1)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采用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妨害公务致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4)妨害公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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