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30: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到4.8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到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到3万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本条第(2)项规定五种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到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或《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10)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7.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六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诈骗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8.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在医院诈骗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拘留的;
(6)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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