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省抢夺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7-27 19:29: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2023年江苏省抢夺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抢夺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到15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到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4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数额达到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到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到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到3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而实施抢夺或者将抢夺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4.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抢夺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以上抢夺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6.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2)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4)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为违法犯罪而实施抢夺或者将抢夺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9)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0)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11)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拘留的;
(12)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内容摘自2023 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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