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解读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36: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律师解读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律师解读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本条对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能否定性为受贿罪以及具体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与借用的界限作出了区分的标准,这对准确认定与惩处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能否定性为受贿罪问题
二、收受房屋、汽车等是否以权属变更手续为构成受贿罪条件问题
三、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构成受贿的“数额”认定问题
四、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既遂的认定标准问题
五、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存在未遂问题
六、收受房屋、汽车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的受贿罪认定问题
七、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与贪污罪的界定问题
八、收受房屋、汽车等未办理权属变更与借用的界定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律师解读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认定问题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958.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