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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分别用于两种以上活动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9: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公款分别用于两种以上活动的立案追诉,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一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分别用于两种以上活动,每种活动所使用的公款数额都未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甲一次挪用公款2万元,其中9000元用于购买股票,8000元用于购买家具,3000元用于赌博。从总额看,挪用的数额较大,但从三种用途看,都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我们认为,应按2万元的数额认定犯罪。理由是:(1)从挪用公款的危害本质看,本罪所危害的主要是单位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对单位财产权利危害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的大小及时间长短。至于其用于何种用途,对财产权利的危害程度是一样的。(2)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l一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挪用公款2万元,既用于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买生活用品,只是因为分开来看,各项用途都未达到司法解释提出的标准,就不认为是犯罪,无异于“大事化小”,导致对挪用人的放纵,不利于惩治和预防挪用公款犯罪。

  对于上述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我们认为,可以按照行为人对公款的主要用途适用法律,即公款主要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适用《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主要用于上述两种活动以外的活动的,适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因用途不同而实行数罪并罚。

  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活动,累计数额较大,应以累计数额认定,但挪用的时间应按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具体分析这类案件,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其一,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每次挪用都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没有归还,数额较大,对其应按累计挪用的数额定罪处罚。

  其二,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计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各次挪用均未超过3个月,依法对其不应定罪处罚。

  其三,行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计数额较大,但在案发时,有的挪用数额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有的挪用数额在案发前已经归还,对其应按案发时超过3个月并且尚未归还的数额处理。对其挪用尚未超过3个月的数额以及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只作为处理该案的一个情节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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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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