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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8: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问题比较复杂。2003年9月1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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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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