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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2:5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税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2.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非法出售。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多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这种犯罪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均构成本罪。这种犯罪一般情况下,大都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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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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