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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27: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1)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2)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3)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4)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隋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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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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