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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26: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已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已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已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已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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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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