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8: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是其中的国家文物出口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下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的历史文化遗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具体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作为走私对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我国《文物保护去》的规定,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境,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但本法第325条已将此行为单蚀立罪,本法施行后,此行为不再构成走私罪。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本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首先,走私文物罪是违反文物出境规定的行为。篥止特定文物出境的规定,一方面出自于海关法规,如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出境物锗表》将珍贵文物和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列为禁止出境的物品,另一方面也出自于文物屎护法规,如《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显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如果不违反文物出境均规定,即使把文物运出境外,也不构成本罪。其次,走私文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躲开或者欺骗海关的检查、监督。本罪的对象,既是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也是非贸易性物品,它的出境必须接受海关监营。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持有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法对出境的文物进行查验;海关有权对发现的禁止出境文物予以没收,并将携带、运输、邮寄者移交司法机关瞧究刑事责任等。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走私文物的行为,既要看是否逃避海关监管,也要看它是否违反文物出境的规定,这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文物出境的规定,运输、携带、邮寄了国家禁止出境的艾物,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不能认定构成本罪。反之,亦是如此。
这里所说的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文物载运出境,包括空运、海运、陆运出境。哮带,是指将文物带在身上或夹带于行李中出境。邮寄,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将文物邮运出境。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绕关走私文物,即未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2)通关走私文物(或瞒关走私),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准走私”。这里所说的“合法证明”是指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卖给国外、赠送给国外之人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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