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的认定与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8: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假币罪的认定与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认定本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2000元或者币量不足20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1.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
第一,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的。
第二,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人市场,面额达到2万元不足20万元的;(3)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2.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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