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7: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尚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进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当指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1)以通关或绕关的方式直接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这种行为方式是本罪的主要表现方式。(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贵重金属的。这种方式是指行为人在陆地边境或沿海海岸,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直接与走私人进行私货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又称间接走私行为。(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贵重金属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另外,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确定不知道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知道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境外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26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