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发表时间:2017-11-07 15:57: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污染环境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客观要件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通常具有以下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2.必须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排放”,是指将法律所指的上述废物排入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或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中一种的行为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必须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一般是指自然环境诸要素(如土地、水体、大气等)由于受到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和破坏,引起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影响生物的生存发展。
(三)主体要件
污染环境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本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
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污染环境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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