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1-10 10:33: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脱逃罪的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脱逃罪的主观方面
(一)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包含间接故意
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一致认为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成立本罪,但究竟是哪种故意,人们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有观点认为,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但到底是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还是两种故意都有,未予详述。另有观点认为,本罪“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脱逃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羁押机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该观点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还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刑事律师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实施脱逃,其犯罪目的非常明确,而通常认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④,这就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
(二)本罪的犯罪目的
1.本罪犯罪目的之内容。
关于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什么,学者的认识大同小异。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或刑罚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继续被关押和改造”。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脱逃行为的目的在于逃避国家司法机关的羁押、管理,从而非法获得人身自由”。第五种观点认为,脱逃罪的目的是“逃避刑事追诉或劳动改造的行为”。
在刑事律师看来,上述第一、四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三、五种观点则略有不妥。第二种观点不分主体的情况,而将本罪的目的一并概括为“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当然不当,因为就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说其脱逃的目的是逃避刑罚执行,似有“有罪推定”之嫌;第一种观点在谈及本罪的目的时,在“逃避羁押”与“刑罚的执行”之间用了一个“或”字则恰到好处,因为它恰当反映了主体情况不同而目的有别。第三种观点不分主体情况之别而将本罪目的简单地概括为“逃避继续被关押和改造”也是错误的。比如,本罪的主体之一“依法被关押的罪犯”,除包括依法被判处自由刑、死缓的罪犯外,还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死刑前)的罪犯。这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是不堪“改造”之徒,因此,其脱逃之目的不能被概括为逃避继续“改造”。第五种观点对脱逃目的内容的解释也有不当,因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人在执行死刑前也是可能脱逃的,但其脱逃的目的不好说是逃避“刑事追诉”,更不好说是逃避“劳动改造”。
在进行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刑事律师将本罪之目的概括为:意图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非法获得人身自由。这一概括对于脱逃罪的三种主体来说都是适用的。至于行为人脱逃的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实施报复、回家照顾父母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
2.关于本罪犯罪目的之摆脱羁押是否必须具有永久性的问题。
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永久摆脱羁押的目的?这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在此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有论者认为,只要犯罪分子故意地采用非法手段脱离司法机关的羁押控制、破坏正常的监管秩序,就应论以脱逃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永久脱逃的目的。
有论者认为,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永久逃避继续羁押或劳动改造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暂时离开劳动场所,就不能构成本罪,只能以违反监规论处。
还有论者认为,应从脱逃在行为人主观心理中所占据的地位人手,以脱逃是否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还是仅仅是作为达到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为标准,将非永久地脱离监管的行为加以区分,从中划分出部分行为作为犯罪论处。”
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脱逃是指“脱身逃走”;而逃走是指“逃跑”;逃跑又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既然脱逃的本质意思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而趋乐避苦又是人的本性,因此,脱逃者主观上应当具有“永久”逃离羁押监管以获得人身自由的意图才符合人性。有论者认为,过分强调“永久性”,必然会给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带来诸多的不便。意思是说,脱逃者可能以种种借口拒绝承认其具有逃避监押的“永久性”,从而给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带来困难。刑事律师认为,永久性是脱逃罪目的中固有的内涵,这一点是客观的,至于如何证明其永久性则是另一个问题。口供固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但刑事律师绝不能轻信甚至迷信口供;在无口供的情况下,只要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永久逃离之目的,刑事律师照样可对其以脱逃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永久性”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角度讲的,至于行为人客观上脱离监控时间的长短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的监控范围,哪怕刚一脱离监控即被抓获,仍然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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