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9: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体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其中,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是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能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成败。这12个字统一起来,就是我国法律的实施秩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必然破坏我国法律的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是法律渊源效力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煽动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已经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某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条文后,即煽动群众待该法一经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实施,即属煽动暴力抗拒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的情形。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客观方面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是指蛊惑人心,劝诱、引导、挑动、促使他人产生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行为。例如,被告人甲、乙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所建造的房屋未经审批,系非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为抗拒执法、实现抢建,煽动大量群众前去建筑工地帮忙围守和抢建,通过群众对执法员的围堵、驱赶、殴打等暴力行为与执法人员对抗,达到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
的,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甲、乙等人的行为即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煽动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用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者利用演说、张贴、散发、邮寄等形式。 ’
(2)煽动的内容,主要是攻击、污蔑、诋毁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使群众暴力抗拒、破坏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实施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殴打、拘禁、伤害、杀害执法人员,进行物质破坏等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并公然对抗并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施行。这里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规定和调整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
(3)煽动的对象,是群众。这里的群众,一般认为应指3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的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观方面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遵守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出于泄愤或其他原因仍然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如果是出于过失而引起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泄愤还是其他动机,则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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