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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6: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招摇撞骗罪的客体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享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威望与信誉,并由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权力。因此,如果没有此种身份、职位的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招摇撞骗,人民群众会将这些不法行为误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这样势必造成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混乱,并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位的行为

  所谓冒充,即以假充真。冒充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职位而在社会上享有的声誉,对人民群众进行欺骗,来达到其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实践中,冒充的形式一般表现为以语言的方式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行为人即使没有明确向他人宣称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只要行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举止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客观上也确实使他人误认为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以言语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虽然没有采用语言表示的方式,但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标志的情况即是。只要行为人向他人表明的身份在客观上与行为人自己的实际身份不一致,即使行为人并没有将自己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向被欺骗一方充分表明,也足以构成冒充。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比如,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勤杂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具体而言,可以是不具有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普通科员冒充科长;也可以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低职务人员冒充高职务人员;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与自己的工作部门、工作性质、工作单位等相同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只有他向被欺骗一方表明了自己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方面的特点时,才能构成冒充。①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如冒充民主党派干部、劳动模范、高干亲属、烈士子女、影视明星、港商华侨等行骗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比较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二)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利用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招摇炫耀,在社会上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行为一般具有行为的多次性和结果的多样性两个特点。①行为的多次性,是指招摇撞骗一般都在多处多次进行过,招摇,本身就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而结果的多样性,是指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行为人骗取的非法利益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爱情、婚姻、荣誉称号、资格、职位、待遇、学位等非物质利益。当然对此也不可作绝对的理解。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即使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骗取非法利益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三、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无论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本罪。

  四、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

  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某种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明知自己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的行为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却仍然有意而为之。

  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谋取某种合法利益的,不能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为了自我吹嘘,借以炫耀自己,并非企图骗取钱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谎称自己是国家干部,但并非以此玩弄妇女的,不应以本罪论处。②如果仅仅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而并不进一步追求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信任不能看做是非法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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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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