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3:31: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妨害公务罪 | |
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新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 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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