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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构成受贿共犯的条件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26: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构成受贿共犯的条件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据此规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特定关系人由于自身不具备请托人所要求的职权,只能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其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只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因此,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首先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构成受贿犯罪。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是两者相互合作、配合完成权钱交易的行为,因而在判断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时,首先应从整体上看两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犯罪构成,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实质。而不能把两者的行为割裂单独来看,否则会得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向第三人行贿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虽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但自己并未占有财物,表面看似不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但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受贿罪。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对财物的实际处分权,财物之所以由第三人收取占有是其对财物处分的结果。

  第二,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犯意上是否通谋是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首要条件。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主体之间具有犯意上的联络,即相互通谋。主要体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实施犯罪前的策划分工,犯罪过程中的互通声气,确定下一步工作等。“通谋”应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明式,即用明确的语言进行沟通,行为人答应本犯事后或事中提供帮助;另一种是默式,即在多次的相互默契配合中形成事实上的共谋,双方心照不宣,通过各自行为表明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按照不同分工,共同实行犯罪。

  受贿罪专业刑事律师认为,“通谋”的含义在于犯罪行为人之间犯罪故意的双向沟通,以彼此都清楚对方是在与自己一同实施同一犯罪作为基本内容,不要求一定有明确的语言沟通。如果行为人连续多次为同一本犯的同一种犯罪提供帮助,应认为属于事前通谋。因为在连续多次的相互默契配合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共谋,而行为人每一次的事中或事后帮助,对本犯下一次实施犯罪都起到了精神支持作用,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以共同犯罪处理。

  第三,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合作,共同实施了权钱交易行为。《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其中所指的“前款行为”,是指《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7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后,授意请托人以《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所列形式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在实践中,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介入程度较深,特定关系人在整个过程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俨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外活动的代理人,不仅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过介绍等中介行为,而且在后续的收受贿赂财物环节也有过积极参与;另一种则介入程度较浅,只是在收受钱财环节有过参与,明知请托人送的钱财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所得,仍予以收受。

  第四,特定关系人有收受请托人贿赂财物行为。把收受请托人贿赂财物的行为作为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条件之一,是因为第三人在贿赂犯罪中的角色比较复杂,既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也有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还可能成为介绍贿赂犯。由于受贿与行贿是一种对合型犯罪,行贿者与受贿者在犯罪故意、犯罪行为上同受贿共犯一样亦有通谋、配合的过程,仅靠前文所述的几个条件很难界定第三人究竟构成何种共犯。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主要看其犯罪目的是什么,与行受贿哪一方具有相同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所追求犯罪利益的相同。如果是行贿共犯,第三人可能是追求权,以钱换权;而作为受贿共犯,追求的则是财物,以权换钱。因而在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要构成受贿罪共犯,除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外,还要求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共同占有。但是作为特定关系人,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对收受的财物本身具有共同的占有支配权,因而仅要求特定关系人有收受财物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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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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