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3 16:05: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即:
1“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由悔改表现的的,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的处罚轻重主要取决于受贿数额,基本法定刑档次主要取决于受贿数额的大小,因为这体现出行为本身的属性及其程度,体现了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一个人受贿数额越大,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损害越大,社会影响越大,因而应当处以更重的刑罚。另一方面,情节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1.受贿动机。如为追求刺激与享受而受贿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为小孩凑齐学杂费或为生活所迫受贿的要大。
2.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对于受贿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损失的,损失大小是处刑的重要因素。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相对从轻处罚。
3.社会影响程度。对于因受贿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4.相对方是否自愿。对于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要从重处罚,对于强行索取财物的,更应从重处罚。
5.退赃程度。追赃是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积极退赃的,自然应当从轻处罚,对于拒不退赃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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