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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把握的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1 15:20: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94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把握的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欺诈、骗取,主观上都是故意且一般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且金融诈骗犯罪一般也要通过签订相应的合同来实施,从立法渊源上来看,均由诈骗罪分立而来,所以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有的还存在着交叉、包容竞合的关系,如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之间就存在交叉、包容竞合关系。当然,也有明显的区别,即客观方面使用的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骗;金融诈骗犯罪则是利用金融票据、信用证、集资、贷款或者信用卡等进行诈骗。此外,也还有细微的差别,如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以下将分别说明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关系。

  1.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交叉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是采用诈骗方法,而这种方法当然包含以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在内,所以,两罪之间也是一种交叉竞合的关系。

  2.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交叉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很明显,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是一种交叉竞合的关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当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时就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理。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交叉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见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常见的形式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采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为合同支付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情况是用票据骗财;第二种情况是用合同骗财,票据只是促使对方履行合同的手段。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有瑕疵的票据作为合同的支付手段来行骗,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采用隐瞒票据有瑕疵的事实实施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诈骗他人财物,也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实质是行人的一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票据诈骗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开空头支票的方式进行诈骗的,对其定性可归为此类,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在第二种情况下,对利用合同与票据进行诈骗的交叉行为应当紧紧把握整体行为侵犯的客体,由此对其进行不同的评价。在第二种情况下,有瑕疵的票据只是能力资质的反映,起担保作用,只是促使对方履行合同的手段,整体行为侵犯的是合同管理秩序。由于有瑕疵的票据并未真正使用,或者被害人行使担保权(使用票据)往往发生在受骗后即合同诈骗罪成立后,所以犯罪人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对票据活动的管理秩序,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包容关系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由此可知,保险诈骗都是通过保险合同的手段来实施的,所以,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凡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就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而不再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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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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