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9: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行为人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殴打、伤害等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故意伤害罪的人罪标准是“轻伤”,本罪中行为人的殴打、伤害等暴力、威胁是作为强迫交易的手段和方式,所以以“轻微伤”的标准进行立案追诉是合理的。而“其他严重后果”可以指直接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有轻微伤或者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等情形。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即行为人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被害人财产的损失,同时对其扰乱的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管理成本等进行综合考量,以2000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即在强迫交易的次数上,以3次为追诉起点;在强迫交易的人数上,以3人为追诉起点。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强迫交易多人多次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不但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常常成为黑恶势力萌芽发展的重要阶段。
“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即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参考同类其他犯罪的标准;违法所得数额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相同,是基于二者的相对性。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即由于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在现实中更易出现,行为人更易得逞,因而其数额标准相对低,是为了严厉规制这种行为。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兜底性条款,是为了规制以上五种情形之外的情形,也是《刑法》规定“疏而不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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