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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2:54: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修订前修订后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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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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