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抢劫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3:13: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抢劫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5)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抢劫罪 | |
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 构成抢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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