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4: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认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交易型受贿中,财物存在着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区分,如开发商开发房地产的成本价可能是每平方米3000元,但其公开的市场销售价格可能是5000元,对于受贿数额的认定是依据交易价与成本价的差价,还是交易价与市场价的差价,将直接影响交易型受贿罪刑事责任的轻重。在交易型受贿罪中,到底是以成本价格,还是以市场价格为界定标准。在这一类型的犯罪中,所要惩治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受贿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市场价格为界定标准,因为这样才能界定出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谋取利益的多少。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房屋等大宗货物的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很大,以成本价计算可能导致漏掉相当大一部分这种形式的受贿,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关于交易型受贿的规定中,采用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规定形式,将交易型受贿的受贿数额界定为交易价与市场价的差额。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对交易型受贿数额计算方式的基本规定,列举公式为:受贿数额=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一实际支付价格。
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在购买新房或出售旧房与“以1日房易新房”时表述应当有所差异。在购买新房或出售旧房时,“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应当表述为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新房或旧房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在“以旧房易新房”时,“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应当表述为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旧房当地市场价格与新房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在现实中往往是“以旧房易新房”,即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当时获得新房子的市场价格与其原来1日房子市场价格的差额,因此,应当适用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旧房当地市场价格与新房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但是,《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低价购人)和第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高价卖出)两种情形,由于属于购买新房或出售旧房,行为人实际获取的好处是当时获得新房或出售1日房的市场价格与其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因此,应当适用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新房或旧房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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