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界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2: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界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实践中,商家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推出了各种优惠购物形式,房屋、汽车等商品价格多样,存在着成本价、优惠价、市场价等多种价格,这些到底属于正常的优惠购物还是变相的交易型受贿,往往难以甄别。对于优惠购物,《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根据这一规定,判定优惠购物属于正常的优惠还是交易型受贿,应侧重把握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优惠型交易价格具有事先设定性,贿赂型交易价格具有见机调整性。优惠型交易价格通常按照经营者事先确定的折扣操作,而不是由主管人员根据情况直接拍板。优惠价格相对一般价格必然发生结算方式、数额、渠道的变化,需要处于经营主体购销环节的内部成员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序规范进行,共同完成、照章办事。贿赂型交易价格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一般价格向“优惠”价格进行交易环节转换的方式极为粗糙,缺少领导与分工,基本上由经营者根据交易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价格“优惠”幅度、结算时间与平账方式。优惠价格的事先设定性排除了交易双方通过差价给付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故意;明显偏离市场标准的见机调整性价格印证了国家工作人员间接从中谋取非法个人利益的犯罪意图。
第二,优惠型交易价格具有不特定性或者相对特定性,贿赂型交易价格具有绝对特定性。贿赂型交易价格固然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而优惠型交易价格也有可能明显偏离同类商品的一般市场价格。但是,优惠型交易价格的交易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或者根据经营者规定的条件在一定幅度内享受折扣。对于不特定的优惠交易价格而言,凡是愿意支付相关对价者均可参与商品买卖、享受优惠待遇;对于相对特定的优惠交易价格而言,相对特定的受众群体在优惠幅度内进行合法交易。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优惠条件或者不具有优惠身份而享受优惠价格的,属于以贿赂型价格进行腐败交易;虽属于相对特定性优惠价格的受众群体但超出最低优惠价格进行商业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下,应将超出最低优惠价格的部分计人受贿数额。
贿赂型交易价格并不及于一般受众,其享受者局限于经营者认为需要依托其权力谋取经济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情妇(夫)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贿赂型交易价格针对特定对象的属性主要表现为:(1)销售广告、公司折扣规范中的优惠价格只是名义宣传,销售人员并无实际权力控制,通常须由销售主管、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优惠的对象;(2)从事市场交易的直接办事人员有权在一定额度内给予不特定的交易相对方价格优惠。例如,房屋销售工作人员的最高优惠额度为50元/平方米,销售部经理为150元/平方米,销售公司总经理为300元/平方米,开发商负责人为500元/平方米。超过该额度的,须根据交易对象的身份地位、交易价格的折扣数量层级上报、层级确定。(3)经营者不在交易价格上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对象优惠,而是通过此次交易有针对性地派送优惠券、折价券、代币卡、VIP购物卡等非普适性礼券利益,使其在下次交易中获得区别于一般交易对象的巨额优惠权利。
第三,优惠型交易价格具有有因性,贿赂型交易价格具有无因性。优惠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人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竞争优势,表现为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或者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从本质上考察,优惠是经营者所采取的一种价格营销策略,即通过让利达到促销,存在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价格优惠原因。而贿赂型交易价格是非法价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罔顾市场规律,私通暗恰,通过暂时性地亏本买卖换取权力腐败而形成的排他性回馈。从形式上分析,价格优惠普遍发生在符合商业惯例的经营活动中,基础性原因或事实包括:(1)买方当期付款,缩短卖方资金回流周期;(2)降价处理积压商品,收回部分成本;(3)买方承担运输、仓储费用,或者承诺缩减部分售后服务,节省卖方附随性开支。而贿赂型交易价格不存在优惠的合法合理原因,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缺乏商业惯例依据、无视价格法律法规。贿赂型交易价格的无因性从商品市场流转的角度证明了国家工作人员与经营者之间腐败交易的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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