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4: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的认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从含义上来看,此款是在进一步明确“市场价格”的内容,这对理解“市场价格”当然具有帮助作用。应当说,此款规定的“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比较容易理解,只是“最低优惠价格”在学者间分歧较大。以房屋销售为例,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有不同的优惠权限。例如,某房屋市场销售价格是每平方米1万元,一般销售人员有九五折优惠的权限,即最低可优惠到9500元;销售经理有八五折优惠的权限,即最低可优惠到8500元;房地产商有七折甚至更低折扣的优惠权限,即最低可优惠到7000元以下。再如,不同时期的优惠价格和权限也可能不同。上述价格中哪种属于“最低优惠价格”?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一般应该根据购房时权钱交易中请托人一方的权限来认定。如果一般销售人员请托国家工作人员谋利,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优惠购房,那么9500元算是“最低优惠价格”;如果销售经理请托国家工作人员谋利,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优惠购房,那么8500元算是“最低优惠价格”。
但是,如果出现一般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不是自己擅自超越最低权限给予优惠价格,而是出面请求比自己权限高的上级决定给予优惠价格时,认定“最低优惠价格”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一般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自己的最低权限为标准。其理由是:这里的权钱交易的双方是上述一般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与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一般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的上级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没有权钱交易,如果这种情况都以上级的权限为准,有可能放纵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上级的权限为准。其理由是:实践中由于自己权限不足而转请托的情况很普遍,既有可能是找自己的上级帮忙给予更大的优惠,也有可能是找别的房产公司或者单位的其他朋友给予优惠,既然这些被请托的上级或者朋友在自己的权限内作出了优惠决定,应当视为该公司或者单位的决定,而且这一优惠决定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钱交易,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
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谋了利,并且从该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处得到超越该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权限的购房“优惠”。换言之,对于超过了权限的优惠部分,该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或者是自己支付,或者是找上级特批,无论哪种情况都已不属于正常的优惠。而该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之所以要超越权限自己支付优惠款,或者找上级特批优惠价,都是出于回报该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的考虑。总之,国家工作人员在利用职权为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谋利的情况下,获得该销售人员或者销售经理超越权限的购房“优惠”,属于变相的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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