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0: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意见》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接受方有无顽棼王萌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尽管该规定是针对商业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而逐渐淡化。
(2)馈赠的财物价值是否合理。由于馈赠是一种无偿的给付,因此,一般情况下数额不大,符合礼仪,体现为“礼轻情意重”。行贿受贿数额一般都较大,甚至超出了个人经济条件的常态,数量大得惊人,即超出常规的数额则具有行贿受贿的意图。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办喜事,通常行情礼金是500元,倘若有人给予价值上万的财物,那么就要考虑行贿受贿的可能。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出手大方,但这种大方也应与其收入相适应,否则很难解释其为正常行为。
(3)馈赠的缘由、时机、方式等是否适当,提供馈赠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于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即馈赠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与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此外,正当馈赠往往是公开的,因为公民间的正常往来常常是公开的;而行贿受贿的过程多数是隐蔽的,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究其原因是行为人心理也明白这是违法的、见不得人的。因此,受贿以隐蔽方式为主,馈赠以公开方式为主。这是一般规律,但也不能绝对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接受方旺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馈赠方谋塑型盘馈赠是行为人自愿将自己所看裔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其主观动机可能出于联络和加深相互间的情谊,或解人危难,褒奖于人等,但绝非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更与对方职权无关,而行贿则是以财物收买对方,使之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方则实际或应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馈赠方谋取利益。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查清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实践中,区分正当馈赠与贿赂行为的界限有时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那些长期交往的人员之间,在逢年过节时送的礼金、数额不是很大,同时又存在谋利可能的,其行为到底是正当馈赠还是贿赂,不容易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疑罪时利益归被告的原则,不作为犯罪认定。但正当馈赠与贿赂行为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能认定确实存在权钱交易,同样应按照受贿犯罪处理。决不能因为双方存系就认定为是馈赠,在亲友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同样应当按照受贿犯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