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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律师辩护维度分析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9: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律师辩护维度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依据。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查明案件实情和准确适用法律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或者采信,从而对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造成干扰与破坏。

  谈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内容,有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会侵犯“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可能会造成对案件定性的分歧。“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固然会侵犯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但以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时,如证人一方愿意进行这样的‘交易’,则这样的阻止行为并不侵犯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经被指使者同意或者受被指使者之托而指使被指使者作伪证的行为,也不会侵犯其依法作证的权利。”

  二、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详言之,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

  (一)对象要素

  (二)行为要素

  (三)空间要素

  (四)时间要素

  三、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而非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妨害作证罪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犯妨害作证罪者主要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等。

  在妨害作证罪主体问题上,有人认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并未对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作任何限定。还有人认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说,这种说法也欠妥当。因为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不真正身份犯,因而,在妨害作证罪中司法工作人员这一主体与一般主体是包容关系,前者已被包容在后者之中。故而,将具有包容关系的两者并列作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当然不妥,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说是一般主体。在妨害作证罪主体问题上,还有人主张将妨害作证罪的主体限定在“犯罪当事人”范围。例如,有人认为,妨害作证罪,“是指犯罪当事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为”。这一定义中的“犯罪当事人”字样就说明了这一点。但实际上,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认定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单位犯罪的成立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由于刑法未将单位列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以单位名义实施妨害作证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妨害作证罪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能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采取非法手段妨害作证的,照样能成立妨害作证罪。这一点,与当事人本人实施毁灭、伪造有关自己案件的证据的行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被除外”,从而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障国家的司法职能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及“他人”的生活安宁。否认这一点,“无疑将使相当一部分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的妨害作证行为不能纳入到刑法惩治范围,现行刑法设置妨害作证罪的目的和意图就只能大打折扣,证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只能成为空话”。

  四、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方面

  (一)妨害作证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

  在妨害作证罪的罪过形式问题上,妨害作证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是大家的一致看法,但妨害作证罪的罪过形式究竟为何种故意则认识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是,对于故意的具体形式该观点未具体说明。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内容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侵害他人作证的权利,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种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第四种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行为可能发生妨害司法程序的结果有希望或者放任”。

  我们认为,妨害作证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妨害作证的行为会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会使他人作伪证,并且希望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这样的危害结果发生。其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妨害作证的行为会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会使他人作伪证;意志因素是:希望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这样的危害结果发生。根据《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害却仍然希望为之即可认定为直接故意,对“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侵害他人作证的权利”、“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妨害司法程序的结果”等是否认识,不是故意犯罪定义所要求认识的内容。行为人实施妨害作证罪的目的就是意图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希望他人作伪证,也即“通过种种手段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者使证人或他人作伪证”。既然妨害作证罪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而犯罪目的又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而间接故意不可能成立妨害作证罪。

  (二)正确区分妨害作证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

  根据直接故意犯罪的基本理论,直接故意犯罪意志因素的内容即为犯罪的目的。故而,妨害作证罪的目的应当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希望他人作伪证。在犯罪动机上,“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至于动机的具体内容则多种多样,如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报复陷害当事人、妨害诉讼活动的进行等。有人认为,行为人实施妨害作证罪的意图是“使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另有人认为,妨害作证罪“具有扰乱、破坏刑事诉讼的目的”。还有人认为,“行为人一般具有使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或陷害他人的目的”。在我们看来,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妨害作证罪有“使证人不作证”之意图是对的;但如果认为行为人实施妨害作证罪的另一意图是“使证人作伪证”则不全面,正确的表述应当是“使他人作伪证”。后两种观点中所言“具有扰乱、破坏刑事诉讼的目的”、“行为人一般具有使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或陷害他人的目的”,实际上是在谈行为人实施妨害作证罪的动机,当然,就算是对妨害作证罪动机的归纳,其归纳也不准确,因为其将妨害作证罪发生的范围限制在了刑事诉讼中,从而不适当地缩小了妨害作证罪的发生范围。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妨害作证罪的动机与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律师辩护维度分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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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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