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提要素:行为人要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5: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提要素:行为人要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有能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有能力执行,既包括现实就有执行的能力,也包括经过一定的努力就具备执行能力。”或者说,在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时,应理解为包括已有的能力和通过主观能力可以争取到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因不具备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未予执行的,其性质属于不能执行,而非拒不执行,对此不能以犯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提要素:行为人要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682.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