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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0: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与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依法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负有执行义务者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碍,即使发现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也只能通过正当渠道加以反映,而由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加以变更。如果听任他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那么,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也不能得到保护。总之,任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然直接干扰和破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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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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